□张贵峰
财政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对会议费管理方面的许多重要问题,如“会议费开支范围、标准和报销支付”,均做了具体明确规定。不仅细化了许多“应该怎么做”的规范,而且开列了许多十分明确的“不得做什么”的禁止性规定。
在大力整治“四风”的语境下,《办法》的“亮点”之于作风建设的积极意义,显而易见。一方面,不仅十分有利于规范在机关会议中存在的各种“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”,彰显“政府过紧日子”、“建设简朴政府”的施政理念;另一方面,从更深一层的作风建设角度看,事实上也十分有助于改进机关文风、会风,有效推动并避免“以会议落实会议、以文件落实文件”等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作风。
当然,在充分肯定 《办法》 的这些积极价值的同时,也应充分意识到,要想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,全面深入地实现对公款性质的会议经费“无遗漏”规制,现有 《办法》 尽管十分重要,但实际上这只是事情的“第一步”。因为,尽管此次 《办法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,相比以往的规定已大大增加,但事实上仍然主要是限于“中央”层面的机关。一方面,地方层面相应的各类机关部门,并不在《办法》 的适用范围之内; 另一方面,党政机关之外同样耗费公共资金、具有明显公共性质的大量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,也同样并不属于 《办法》 的适用范畴。
而在现实生活中,“中央和国家机关”之外的这两类部门,显然同样面临十分紧迫的“会议费管理”问题。据此前研究机构公布的《中国会议蓝皮书》显示,“我国每年举办会议高达几千万个,会议经济产值近万亿元,参加会议人数上亿之多,年均增长20%”;“2011年我国四大主要会议市场会议数量和占比的排序依次是企业会议、事业单位会议、政府会议和社团会议”,其中,“政府会议占13.8%,同比减少了3.3%”。
尽管上述会议统计结果中,“政府会议”的数量占比并不算高且呈下降趋势,但就“每年几千万个”的基数而言,绝对数量依然十分庞大,而且这些“政府会议”的主体,也并非“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”,而是大量地方层面的政府会议。关于这一点,从此前媒体披露提供的一则会议数字中,不难“窥斑见豹”:沿海一省份某厅级官员,因不堪忍受会议过多,最终统计会议数量的结果竟是“一年1068个会议”。
而要彻底改变这种“不堪忍受”的地方政府部门“会议过多”局面,急需在现有《办法》基础上,进一步将目前局限于“中央和国家机关”的会议费管理措施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入推进、实现全覆盖,不仅要将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全面包括进来,而且也要将非国家机关的“事业单位”、“国有企业单位”纳入其中。
(原标题:规范会议费管理不宜止于“机关”)